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柏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岳池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柏某某饮酒后驾驶川X3****小型普通客车从岳池县会展中心方向沿大西街往眼科医院方向行驶,行至大西街与滨河西路交叉路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柏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85mg/100ml,民警遂将其带至岳池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广安市世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柏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80mg/100ml。被不起诉人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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