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郫检二部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柏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811981********,汉族,中专,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阆中市**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镇**社区**组**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9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5日1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柏某某醉酒后驾驶川A*****小型轿车行驶至郫都区团结镇团三路宝华村路段时,被警察挡获,经鉴定:柏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5.2mg/100ml。
2019年4月1日,被不起诉人柏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到郫都区交警大队接受进一步调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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