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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柏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樊城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柏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89********汉族,高中文化,襄阳市襄州区**医院**。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居委会,现住襄阳市樊城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21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柏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为鄂F*****灰色牧马人牌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襄阳市樊城区长征东路桥附近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检测,从送检的柏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94.01mg/100ml。

本院认为柏某某在道路上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结合“检察机关保障企业复工复产、服务经济发展”活动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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