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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柏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二区检刑不诉〔2019〕235号 

被不起诉人柏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71990********,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住**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日23时27分许,被不起诉人柏某某醉酒驾驶一辆小轿车(车牌号贵A3**),行驶至东莞市**镇**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柏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0.6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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