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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柏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扬广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柏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02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路**号**花园小区**幢**室。被不起诉人柏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扬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扬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6月24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0时59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柏某某醉酒后驾驶苏KE****小型越野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本市广陵区观潮路与运河西路交叉路口处被查获。经抽取血样检测,被不起诉人柏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3.6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柏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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