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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柏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柏某某,男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76********,汉族,专科毕业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镇政府副镇长,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8月06日15时许,在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镇**村村委会办公室,被不起诉柏某某因工作分歧与**镇政府干部被害人杨某某发生争执并互骂,柏某某用玻璃杯子打向杨某某,玻璃杯子在墙上碎裂,碎片将杨某某左侧面部划伤。经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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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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