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8月06日15时许,在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镇**村村委会办公室,被不起诉人柏某某因工作分歧与**镇政府干部被害人杨某某发生争执并互骂,柏某某用玻璃杯子打向杨某某,玻璃杯子在墙上碎裂,碎片将杨某某左侧面部划伤。经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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