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都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柏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住都江堰市**街道**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2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1月6日,本院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左右,被不起诉人柏某某连续两天来到都江堰市**乡**村**组地界,将被害人唐某某种植在山坡上的约30棵黄柏树砍倒,将树皮剥下运到都江堰市**街道**小区附近卖给何某某,共销售1114斤,获利3300元人民币。2020年8月6日,都江堰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湿黄柏树皮市场价格出具复函,2020年5月7日湿黄柏树皮的市场价格约为:4.00-4.50元/斤。
被不起诉人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其家属在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6000元人民币,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被害人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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