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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柏某甲诈骗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埇检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柏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5197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泗县**公司员工,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泗城镇桃园**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柏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3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2020年2月14日、2020年4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0年3月,柏某乙(另案处理)注册成立“泗县**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公司),主营城市公交运输。柏某乙任法定代表人,柏某乙的哥哥柏某丙(另案处理)担任经理,实际负责日常经营管理,柏某乙的姐姐被不起诉人柏某甲负责财务、现金管理。

自2006年以来,按照《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公司作为城市公交企业享受国家财政成品油补助(简称油补)。公司成立之初仅有几辆营运车,至2018年逐渐发展到80余辆。部分车辆临近报废期限,或因车况较差无法通过年审而停驶时,柏某丙、柏某乙、被不起诉人柏某甲虚报运营数据向交通部门申报燃油补助。由于交通部门对**公司申报材料仅仅作表面上的审查,致使**公司得以成功骗取油料补贴。自2009年至2014年以来,**公司骗取国家燃油补贴289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柏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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