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长检三部刑不诉〔2020〕154号
被不起诉单位: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277****,公司住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0号2幢5层5011室,法定代表人黄俊春。
诉讼代表人常某某,女,1956年5月13日,系**公司员工。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并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单位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9年1月,被不起诉单位**公司通过法定代表人黄俊春,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经张云岭(另案处理)介绍,采用虚构购销合同、向对方支付合同款项、对方从中扣除开票费用后将余款返还的方式,让上海*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寰盾公司)、上海*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磊铁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并将其中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涉案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103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税额14万余元(案发后已全额退缴)。
2019年12月12日,被不起诉单位法定代表人黄俊春经民警电话联系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不起诉单位**公司营业执照及设立登记材料等书证证实,**公司的注册设立等情况。
2.被不起诉单位法定代表人黄俊春的供述、《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记账凭证、银行收付款入账通知、电子回单、上海**有限公司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静安区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说明证实,2017年4月至2019年1月间,**公司通过其法定代表人,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经张云岭介绍,让寰盾公司、磊铁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1份,并将其中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价税合计1036219元,税款147564.31元。
3.税收完税证明证实,案发后被不起诉单位**公司已将偷逃税款向税务机关退缴完毕。
4.案发经过表格证实,被不起诉单位法定代表人黄俊春于2019年12月12日经民警电话联系后主动到案的情况。
5.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静安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证实,**公司未受到税务行政处罚,无欠税的情况。
6.被不起诉单位**公司出具的公司概况说明证实,**公司的经营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被不起诉单位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公司通过法定代表人黄俊春,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的行为,但系初犯,已全额退缴涉案税款,犯罪情节较轻,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被不起诉单位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百八十一条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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