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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某某公司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_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刑不诉〔2020〕Z71号

被不起诉单位上海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讴*公司),位于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姜**,该公司成立于2011年1月12日,经营范围是船舶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商务咨询(除经纪)等。

诉讼代表人姜**,女,*年*月*日出生,系讴*公司法定代表人。

辩护人魏真真,广东天穗律师事务律师。

本案由东莞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讴*公司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单位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单位诉讼代表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3日、2020年3月28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13日、2020年4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6月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被不起诉单位讴*公司实际老板为汪**(另作处理),以讴*公司的名义为华*行的宝*轮、华*轮、泰*轮、海*轮等艘船只发放船舶证书、PSC(海事部门)滞留后做附加检验以及为代交政府年税等方面提供便利。

本院认为,讴*公司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讴*公司不起诉。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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