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单位国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刁某某,住所河北省尚义县**镇**村。
诉讼代表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国华**公司项目经理。
本案由康保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国华**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月12日,被不起诉单位国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总公司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和康保县人民政府达成在满德堂乡开发风电协议,在此过程中,**公司项目负责人赵某某负责工程建设和手续办理。2011年1月24日,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通过用地预审。2013年4月,赵某某在未办理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安排施工队进行施工建设。2016年5月18日康保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同意国华风电项目按照“边审批、边施工、边建设”的原则进行项目建设。2016年6月29日,**公司在康保的风电项目成立了**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在康保的有关事项移交给新成立的公司。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国华**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国华**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国华**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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