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碧检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单位*****集团第*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注册住所湖南省**市**区**路**号,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诉讼代表人沈某。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集团第*工程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单位*****集团第*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工程公司”)因修建**铁路**至**段增建第二条线**至***段工程贵州省铜仁市碧江段***项目,于2016年8月至2020年6月期间,在未办理合法使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在铜仁市碧江区**街道办事处**村、**镇**村修建**村**组***隧道施工便道、**村**组****隧道施工便道、**村**组**隧道施工便道、**村**组***隧道施工便道、**村***隧道施工生活区、**村***弃土场、**村***隧道弃土场等临时附属设施。于2020年6月9日,经铜仁市碧江区林业局勘验,临时附属设施非法占用林地8.3178公顷(124.767亩),林木蓄积46.37立方米。
另查明,以上临时附属设施现场施工、管理、协调、临时占地手续办理等相关工作,由*****集团**铁路增建****项目经理部*部常务副经理刘某某负责,系直接责任人员。
案发后,刘某某自动到案,被不起诉单位第*工程公司已主动委托第三方公司对复绿造林项目进行评估,主动按照方案评估金额72400元缴纳修复生态保证金到铜仁市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账户内。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集团第*工程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修复生态并缴纳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集团第*工程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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