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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某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贺州市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贺州市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公司**分公司,2002年*月*日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住安徽省合肥市**区**路。

本案由钟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公司**分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份至12月份期间,吴某某时任某某公司**分公司**支线项目部**,主要负责该公司*岭至**高速公路路基**合同段项目的审核、办理占用林地手续等,该项目需要取土,吴某某、董某某和钟山县**镇**村村民代表签订了在钟山县**镇**村“**冲”的取土合同,面积为45亩。在办理了0.6070公顷的林地使用手续后,开始取土施工作业,因山体滑坡、赶工期等原因,该项目部讨论决定超出林地审批面积取土。经鉴定,超出审批范围非法使用林地面积为2.2991公顷(34.48亩)。后该项目部对非法占用林地进行了复绿。

本院认为,某某公司**分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对非法占用的林地进行复绿,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某某公司**分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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