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汉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MA4L6ARN33,单位地址:常德市汉寿县朱家铺镇马家村,法定代表人邓某某。
本案由汉寿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2日补查重报。
汉寿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因洞庭湖湿地保护区退养,县政府决定将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所属公司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搬迁至朱家铺马家村(原金鸡村)槐树组。该公司于2018年2 月27日办理湖南省林业厅准许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批使用面积2.4773公顷(37. 1598亩),其中防护林地2.2654公顷 (33. 981亩), 经济林地0. 2119公顷(3.1785亩)。2018年3月份开始挖山、修建鸡舍。汉寿县森林公安局民警聘请专业人士对其所占用林地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众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所占林地为省级公益林,修建房屋占用总面积39.79亩, 其中硬化面积34.28亩,绿化面积5.51亩;修建道路占用林地总面积12. 45亩,厂内面积7.20亩,其中原村老道路面积3.4亩,组老道路面积2. 7亩,扩建道路面积1. 1亩。场外面积5.25亩。超范围使用面积共计15.0802 亩。地类均为公益林地。
汉寿县森林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汉寿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故意和具体数量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不起诉。
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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