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蒙自市**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915325229179****1N,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县,住蒙自市**镇**花园。
本案由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蒙自市**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10月10日,蒙自市****** 有限公司在蒙自市注册成立,法人为陈某某。2014年8月至2015年11月20日期间,该公司通过土地租赁、流转等形式在蒙自市*****************取得164.6亩土地的经营权,主要种植经济林果。2015年至今,该公司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持续在林地、承包土地内修建业务用房、停车场、蓄水池、采摘观光道路等附属设施,擅自改变林地、承包土地用途。经红河红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公司占用现场总面积为25.09亩,其中林地面积18.19亩,非林地面积6.9亩。调查范围内林地权属红河州芷村国有林场国有林地;地类为有林地;林种为经济林。
本院认为,蒙自市**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蒙自市**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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