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公诉刑不诉〔2019〕34号
被不起诉单位龙南旅游投资(集团)**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法定代表人:月某某。
本案由龙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凌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在审查起诉时依法追加龙南旅游投资(集团)**责任公司为犯罪嫌疑单位。。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龙南县武当山景区***********等项目存在未批先占林地的情况,该旅游项目位于龙南县**镇**村武当山内,旅游项目建设公司为龙南县*****有限公司,凌某系该公司驻点小武当景区项目建设,负责项目建设的具体工作人员。2018年8月19日,龙南县森林公安聘请江西龙南康泰司法鉴定中心对龙南县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建设旅游设施占用林地面积进行了林业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1、占用林地面积为6·2007公顷(折合93.01亩);2、占用林地的林种为商品林;3、占用林地的占用前的立林蓄积量为9.74立方米,其中:杉5.82立方米、松3.92立方米。江西省林业局于2019年11月1日经审核同意龙南*******有限公司使用龙南县武当镇集体林地6·2012公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龙南旅游投资(集团)**责任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南旅游投资(集团)**责任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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