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公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金秀瑶族自治县**镇**村**屯,诉讼代表人林某某。
本案由金秀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厂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被不起诉单位金某某**厂为了生产经营,在未经相关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金秀县**镇**村**屯“某某某”(地名)的部分林地让梁某某开铲车去取土,同时应村民的要求在**厂附近扩宽机耕路,改变了林地用途。经金秀瑶族自治县汇森林业有限公司鉴定,林地面积合计为12.6亩,其中机耕路面积合计为4.05亩,金某某**厂所占用的林地面积实际应为8.55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金某某**厂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所占用的林地只是用来备用取土,且部分林地是为村民修路,造福于民,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厂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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