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检三部刑不诉〔2020〕Z28号
被不起诉单位**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大道南**号**房,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诉讼代表人杨某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业务员,联系电话:1354267****。
辩护人罗红苑,广州金鹏(花都)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白云机场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4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不起诉单位**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曾某某制作虚假的报关单证,以低报价格的方式为他人代理进口珊瑚14票,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走私上述货物共计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222794.4元。2019年3月,曾某某明知**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制作虚假单证低报,还以被不起诉单位**公司名义为其代理报关进口珊瑚1票,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78835.36元。综上,合计走私15票货物,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30163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单位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3259.52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公司不起诉。
扣押的违法所得由白云机场海关缉私分局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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