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某某工业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徐检三部刑不诉〔2020〕Z37号

被不起诉单位某某工业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公司注册地本市金山区**镇松隐南星村**号**楼**室,实际经营地本市闵行区**路**弄**号。

诉讼代表人林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系某某工业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员工。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4日告知被不起诉单位诉讼代表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进行了不起诉公开听证,听取了侦查机关、被不起诉单位诉讼代表人、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20年6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7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1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为其实际经营的某某工业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张,价税合计348300元、其中税款50607.69元(已抵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工业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