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高检二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单位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2005年4月5日注册成立,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街道**社区**办公室,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诉讼代表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011979********,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某某公司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分别于2020年6月14日、8月14日退回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分别于同年7月14日、9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0月14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经某某公司分管招投标工作的副总赵某某决定,某某公司与林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共同对高淳区太安圩片市政道路一期工程等3个项目串通投标报价,涉案标额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6亿余元,其中2起既遂,1起未遂。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4,南京新尧新城开发建设指挥部对新尧新城“三个中心”西侧山体整治工程施工项目进行招标,标段控制价为3695.38万元。
为达到中标的目的,林某某联系某某公司副总赵某某,让该公司帮陪标。赵某某明知林某某串通投标,仍以该公司的名义帮其投标。后林某某安排他人联系组织雨发公司、衢州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红谷滩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洪城市政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串通投标报价。同年5月经开标评标,雨发公司中得该标,中标价为3455.13596万元。后该工程由林文斌施工,雨发公司按工程金额的2%收取管理费。
2.2019年9月,南京浦口城乡水务发展有限公司对浦口区2019年供水管道改造工程施工项目进行招标,标段控制价为10562.137281万元。
为达到中标的目的,赵某某以雨发公司投标的同时,还联系组织安徽新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串通投标报价。同年10月经开标评标,雨发公司中得该标,中标价为9900.188405万元。后该工程由雨发公司施工。
3.2019年9月,高淳区安居置业有限公司将高淳区太安圩片市政道路一期工程项目分为A、B二个标段进行招标,控制价分别为116162797.23万元、127829918.14万元。
2019年10月17日晚,林某某为达到中标的目的,找到雨发公司副总赵某某、江苏博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学公司)副总祁某某(另案处理),共同预谋对上述标段串通投标报价,并约定让雨发公司、博学公司分别作为A、B二个标段的中标人,中标后分配一定的工程量给二公司。后林某某安排他人联系组织扬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红谷滩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洪城市政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20余家公司串通投标。赵某某、祁某某分别以雨发、博学公司的名义参与串通投标。此外,赵某某还联系安徽新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参与串通投标。上述公司的投标报价均由林某某统一安排决定。
同年10月经开标评标,雨发公司、博学公司被确定为A、B二个标段的中标第一候选人,中标价分别为:10919.325101万元、11760.331422万元。后因举报,此次招投标暂停,中标结果未进行公示。
2020年1月22日,赵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某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未遂、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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