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检刑不诉〔2019〕1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戊,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51990********,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南丹县,住南丹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2019年6月3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0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戊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9月5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9月20日公安机关将案件复送本院。
南丹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1月22日20时许,某某庚驾驶MK5091轿车到**镇**村**屯接张某某时,在南丹县**镇**村村口碰到张某某的侄子某某乙驾驶的桂M****8面包车(车上有某某丁、某某丙、某某戊、某某已),某某乙拦某某庚的车辆不允许某某庚的车进村,随后某某庚掉车头往**方向行驶,某某乙等人开车紧跟着某某庚的车辆。某某庚的车辆行驶至**镇**村拉查大湾时被某某乙等人超车并拦下,某某乙怀疑某某庚与张某某有不正当关系,某某乙吼某某庚下车逼某某庚下跪,并打了几巴掌,某某丁、某某丙、某某戊、某某已下车看着下跪的某某庚,期间某某庚趁某某乙等人不注意跳坎逃跑了。2019年5月6日,某某庚的尸体在南丹县**镇**村**屯与**屯交界处被群众发现。经现场勘验、尸检、法医DNA鉴定,某某庚符合机械性窒息导致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丹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戊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