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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某某有限公司、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检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单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公司地址湖北省阳新县**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22562706363C。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21978********,汉族,大学本科,**公司*部**,出生地黄石市黄石港区,住黄石市黄石港区**街道**路**号**栋**单元**室。2018年10月26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阳新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新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有限公司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9月29日,被不起诉单位**有限公司在湖北省阳新县**镇**村成立,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陈某某。公司经批准办理了45.21406公顷的林地征用许可证和0.8211平方公里的采矿许可证,在**镇**村、**村的**山山场进行采石销售。因**山山场权属存在争议,林地纠纷一直未解决,后续林地征用许可手续未如期办理,但公司为了不影响生产,继续开采。2015年7月29日,阳新县森林公安局将该公司非法占用林地立案侦查,2015年12月25日,阳新县森林公安局以该案主观故意不明显为由撤案,后由阳新县林业局对公司行政罚款人民币353.6万元(以下币种均同)。

2017年2月,该公司收到阳新县安监局的整改意见书,因采矿作业存在安全隐患,要求其在采矿区东北边的矿区边缘修建安全平台,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没有考虑公司未取得林地征用许可的情况下,**矿山部**对采石区**山东北边的林地毁坏修建安全平台。经鉴定,共非法占用林地面积32.1178公顷(481.7亩),除去2015年已处理的330.8亩,当地村民拉运石头形成的便道和石头临时堆放占用的8.7亩,故**山实际被非法占用林地面积9.48公顷(142.2亩)。其中非法占用国家级公益林面积7.1703公顷(107.5亩),一般商品林地面积2.3097公顷(34.7亩)。

2020年6月24日,湖北省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同意**有限公司建筑石料用灰岩开采项目使用阳新县**镇**村和**镇**村、**村共3个村集体林地10.8957公顷,所属地类为防护林林地4.9702公顷、用材林林地5.9255公顷。

2020年9月22日,经阳新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调查,梅子山被非法占用的9.48公顷(142.2亩)林地,其中湖北省林业局已审批林地面积1.3316公顷(19.97亩);已变更为工矿建设用地面积8.1468公顷(122.2亩)。

案发后,该公司向阳新县森林公安局缴纳林业罚没收入94.7999万元。

2018年4月3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有限公司及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有限公司及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和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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