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蕉检六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单位宁德市蕉城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913509020774****5J,住所:宁德市蕉城区**镇**村**路**弄**号,法定代表人汤某某。
诉讼代表人汤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11966********,汉族,小学文化,宁德市蕉城区**有限公司股东,住宁德市蕉城区**镇**村**路**弄**号。
辩护人高某某,福建惠尔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宁德市蕉城区**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受案当日告知被不起诉单位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诉讼代表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举行了公开听证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汤某某与汤某某等人成立了宁德市蕉城区**有限公司。2014年3月18日,该公司竞拍到蕉城区霍童镇百井矿区的采矿权,2015年1月21日取得百井矿区的采矿许可证,同年8月取得上述矿区第一期规划区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并进行采矿。2019年6月份,该公司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擅自在百井矿区第二期规划区林地进行采挖取土、开采花岗岩,施工期间均为汤某某本人进行现场施工管理。经福建华麒技术检测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上述山场被超越审批范围开挖占用的林地面积为9.96亩,其中生态林7.82亩,毛竹林1.51亩,薪炭林0.63亩。
2020年8月3日,汤某某主动向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10月10日,该公司在霍童镇柏步村苦竹壁山场完成异地生态修复15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宁德市蕉城区**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案发后,能够主动修复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宁德市蕉城区**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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