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温检公诉刑不诉〔2020〕Z43号
被不起诉单位:温岭市**镇**村村民委员会(2018年8月14日,温岭市石桥头镇**村因村规模调整被撤销,与其他村合并建立双岙村)。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66********,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原系**村党支部书记,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7月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被监视居住。
被不起诉人陈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系**村村民委员会主任,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7月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温岭市**镇**村村民委员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时任温岭市**镇**村党支部书记的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时任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被不起诉人陈某乙组织召开该村两委及村民代表会议,商议决定在**村山上修造道路,方便**等自然村土地复耕。后被不起诉单位温岭市**镇**村民委员会在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进行毁坏林地建造道路的施工作业,直至2018年1月份。期间,工程施工造成林地1.1217公顷(16.8255亩)毁坏,其中防护林地0.5418公顷(8.127亩)。经鉴定,案涉1.1217公顷林地的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2018年7月9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陈某乙主动到温岭市公安局**镇派出所投案。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陈某乙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并自罪认罚。现被不起诉单位**村村民委员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陈某乙已赔偿**镇**村村民委员会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6万元,并对案涉林地补植树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当选证书、会议记录、工作时间签单、谅解协议书、现场照片、复函等;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归案经过证明,证人蒋某某、郑某某、陈某丙、陈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4.技术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村村民委员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陈某乙系被不起诉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单位**村村民委员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陈某乙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补植树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村村民委员会、陈某甲、陈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30日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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