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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某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凌检刑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41972********,满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凌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7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凌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19时20分,被不起诉人某某某驾驶辽G****7号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沿**线由南向北行驶到5公里+400米处,与前方在路边行走的行人王某某相撞,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认定:某某某驾驶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一款、第四十二条一、二款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全部原因。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认定某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某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被害人家属表示不再追究被不起诉人某某某任何责任。被不起诉人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凌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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