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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某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97********,壮族,大专文化,田东县消防大队消防员,户籍所在地广西田东县**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9日10时16分,被不起诉人某某某驾驶桂L****6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国道324线由东往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国道324线1847KM+300M(田东县横山大道达拉屯路口路段时,车辆甩尾与在北侧路边行走的行人马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马某某受伤住院,因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04月02日,田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第451022120200000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某某某在该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其案发后自动投案,赔偿全部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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