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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某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大检三部刑不诉〔2020〕12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9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镇**村**号,现住北京市大兴区**镇**园**号院**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11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某某某于2020年11月8日21时许,在杨某某指使下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京AD92183)送杨某某回家,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小红门路旧宫东口公交车站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某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7.3mg /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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