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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某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82********,壮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东县,住广西田东县**镇**村**屯**组**号。

本案由田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23时45分,某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桂L****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国道324线1844公里处被田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某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1.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某某某供述;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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