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011962********,回族,大专文化,河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广西南丹县,户籍所在地:广西河池金城江区**路**号,现住址:金城江区**。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某某某系河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至2019年期间,**公司一直拖欠被害人林某某、韦某某、杨某某三人的劳动报酬共计36,800.88元。后林某某等三人向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该局于2019年10月17日向**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公司在2019年10月29日18时前将所欠劳动报酬支付给被害人,但到期限后**公司仍未支付劳动报酬。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对此立案侦查。2019年11月20日,**公司将36,800.88元劳动报酬全部支付给林某某、韦某某、杨某某三人。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河池**有限责任公司在提起公诉前已全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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