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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某某某盗窃案)_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高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3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市**旗,暂住高陵区**镇**街**巷。因涉嫌盗窃罪,经高陵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7日被高陵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日至1月22日期间,被不起诉人某某某在西安市高陵区**小区**栋**户****员工宿舍内,帮助被害人寇某某操作手机微信进而掌握被害人微信****,后多次趁被害人寇某某工作、休息不备时,使用其手机采取微信扫二维码支****,盗窃其手机微信APP内及其绑定的银行卡中存储的人民币合计2****。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但被不起诉人某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积极退赔了被害人经济损失,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某某某系初犯、偶犯,公安机关也出具了网查后某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高陵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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