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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某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岸检二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收银主任。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雎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9年7月12日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17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6日将案件退回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20年1月21日、2020年4月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2020年2月22日、2020年5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至今,张某甲(在逃)伙同张某乙唐某某等骨干成员,在未注册公司的情况下,按照色诱诈骗的运营模式在全国多地先后开设18家男士SPA美容店,并设置多个职能不同的部门,其中主要部门为营业部、策划部、外联部、公关部、财务部、人事管理部等。该团伙采取“全员营销”的方式,由外联人员通过QQ、陌陌、微信等聊天工具,使用一些可发生性关系的诱惑、隐晦性语言或图片等与受害人聊天,致使受害人基于可发生性关系的目的前往“实体店”。受害人进入“实体店”后,“前台”、“店长”、“顾问”、“美容师”等人相互配合,在明知店内不提供性服务的情况下,利用该团伙提供的“美容师话术”、“顾问话术”,诱骗受害人充值成为会员,达到诱骗受害人充值会员的目的。

被不起诉人某某某收银主任,公司经营性股东,后台查询郑州、武汉等店每月营运报告由其书写呈董事长,管理武汉各店内收银人员,负责负责顾客所有消费后收费明细录入“spa运营管理系统”,顾客退卡单据汇总,负责收银部门人员招聘,公司管理层人员,为各店各级人员诈骗所得提成分利依据。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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