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旬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9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5月20日被旬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6日被依法监视居住,经旬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旬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旬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旬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31日补查重报。
旬邑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在旬邑县**镇**村其家中,纠集许某甲、薛某某、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马甲某、第某甲、文某某、马某丁、文某甲、马某戊、马某甲、李某甲等人多次以“扎金花”的形式用扑克牌进行赌博,马某甲从中抽水渔利约15000元。在马某甲开设赌场期间,李某甲和第某乙在马某甲家中的赌场提供赌资,专门提供资金给参堵输钱的人,并从中抽水渔利。
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马某丙在旬邑县**镇**村其家中,纠集许某甲、薛某某、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马甲某、第某甲、马某丁、文某甲、马某戊、马某甲、崔某某等人多次以“扎金花”的形式用扑克牌进行赌博,崔某某在此期间在赌场提供赌资,放账给输钱的人,并从赌场抽水获利4000元左右。崔某某仅给文某某一人累计放账五万元用于赌博,文某某将五万元用于参堵全部输掉。
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被不起诉人某某某在旬邑县太村镇赤道街道其开设的**馆中,纠集薛某某、董某某、文某某、第某甲、马某丁、某某某等人多次以“扎金花”的形式用扑克牌进行赌博,某某某在赌场抽水并在马某甲赌场放账渔利共6000余元,同时某某某开设的**馆非法盈利8000余元。在某某某开设赌场期间,李某甲和第某乙在赌场提供赌资,放账给输钱的人,从中抽水渔利80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旬邑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某某某纠集他人在其家中或经营的**馆用扑克牌以“扎金花”的方式多次赌博,从中抽水渔利。但本案现有证据单一,只有言词证据,证人证言之间、证人证言与被不起诉人供述之间不能相互印证,无法确定赌资、抽头渔利数额,参赌人数也难以确认,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旬邑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旬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旬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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