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某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31962********,壮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住**镇**街**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3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黄金派出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某某某是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石场的法人代表,2014年至2018年2月,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石场在未经**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就在租得的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村**屯“**山”(地名)林地,通过炸药爆破、钩机采挖等方式占用林地开采石灰岩出售,从而造成大量林地被毁坏和侵占,林地植被被破坏,无法恢复。经聘请广西华森林业司法鉴记中心对某某某指认其占用的林地鉴定:非法占用林地 位于罗城显**镇**村1林班2小班1林地内,地理坐标范围在东经* 54' 40.5" ~108° 54’ 54.4",北纬24° 47,46.7〃 ~24° 47,59.4"之间,被占用的林地面积为18.7亩,其中13.8亩为开采区,4.1亩为排废场 ,0.8亩为堆放场;森林类别:国家级重点公益林。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自诉。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