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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某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防区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5198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南丹县**镇**村,现住南宁市西乡塘区**村**队**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初起,章某甲、何某某共同出资非法经营卷烟。何某某联系他人将无合法手续的香烟运至黄某某处,再由黄某某安排莫某某驾车将香烟运往南宁交给章某甲事先联系好的其称之为章某乙的人。其中2019年11月23日,莫某某驾驶小轿车运输上述香烟到南宁市西乡塘交给章某甲称之为章某乙的人安排来接货的翁某某以及翁某某联系的货车司机某某某。在将上述香烟搬上货车的过程中,莫某某、翁某某、某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从上述车辆上缴获1125条南京牌香烟。经检验、鉴定,被缴获的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共价值人民币18万元。

本院认为,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犯罪未遂、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某某某被扣押的手机予以返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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