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某某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北检刑不诉〔2021〕Z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21995********,壮族,小学文化,住钦南区**镇**村**队**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18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退回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补充侦查,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于2021年1月15日重报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以来,黄某某为牟利,找银某甲和某某甲帮忙非法收购实名电话卡,某某甲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多张电话卡并收购多人利用身份信息办理的多张电话卡然后转卖给黄某某和银某甲,从中牟利。

本院认为,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甲不起诉。

公安机关侦查期间扣押的涉案款物应返还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