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盖检公诉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241968********,汉族,初中文化,住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3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4月23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1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3月12日补查重报;2020年4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6月1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7月31日11时许,犯罪嫌疑人某某甲、某某乙、杨某某在盖州市沙岗镇鸣珂岭村东山采石场,因与被害人刘某甲采石是否越界问题双方发生争吵,后三犯罪嫌疑人持镐把等器械将刘某甲打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刘某乙、崔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某某甲、某某乙、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并与被害人民事部分调解达成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甲不起诉。
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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