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某某甲敲诈勒索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甲,乳名“某某乙”,外号“某某丙”,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居民身份号码4526261993********,壮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广西靖西市**镇**街**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5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同年8月3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3日补查重报。

靖西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8年姚某某以靖西县**林业有限公司名义承租靖西市地州乡鲁利街百果屯的排毒、排岭、弄扣大、弄扣小、布纸等荒山约390亩种植速生桉。按双方合同约定姚某某每年向百果屯村民交付承包金1000元,于每年8月1日至10日交清,承包期限30年,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将承包期延长。2010年10月8日姚某某申领得所承包荒山的《林某某》。

姚某某承包荒山后,因承包金额和支付问题,与百果屯村民存在严重的分歧。2018年2月份,靖西市地州乡鲁利街百果屯以农某甲(现在逃)、邓某甲、农某某、某某甲等人为首的村民,以姚某某未支付租金和合同造假为由联名向靖西市地州乡人民政府信访控告,欲以达到提高荒山租金和重新跟姚某某签订荒山承包合同的目的,但靖西市地州乡人民政府经核查后答复不予支持。

2018年,姚某某向靖西市林业局申领速生桉经济林砍伐许可证,靖西市林业局依法向林地周边村民发布通知征求民众意见。百果屯农某甲、邓某甲等人借机向靖西市林业局反应姚某某没有向村民缴纳荒山承包费,要求姚某某交清承包费后再给予以签发砍伐许可证,姚某某为了领得砍伐许可证,只好找邓某甲等人协商,在迫于无奈的情况下,只能妥协同意农某甲、邓某甲等人要挟索要承包金3万元和重新签订荒山承包合同的要求,并2018年5月3日与农某甲、邓某甲等人签订了新的荒山承包合同,于同年5月4日在百果屯篮球场将3万元承包金交给邓某甲、某某甲、农某某等人,邓某甲、某某甲、农某某等人当日向姚某某出具3万元收据。

姚某某办理得砍伐许可证后砍伐速生桉,并于2018年6月30日雇请大新县的赵某某、农某乙、黄某某等多名南骏货车司机帮拉运砍伐出来的速生桉木材,但当日17时许途径百果屯时被农某甲、邓某乙(现在逃)等百果屯村民强行拦截。农某甲、邓某乙等人通过“百果屯开会群”的微信群召集农某某、某某甲、邓某甲等村民到现场参与拦车制造声势,并由邓某乙对到场参与拦车的村民人头和逗留时长进行登记,农某甲、邓某甲邓某乙、农某某、某某甲等人以拉木头车辆超载压坏道路为由要挟索要修路费3万元,当日姚某某赶到现场跟农某甲、邓某乙等人理论,直到当日22时被迫写下3万元欠条,村民才将拉木材车辆放行。2018年7月1日16时许,赵某某、农某乙、黄某某等人再次开车拉木材经过百果屯烤烟房前路段,又被农某甲、邓某乙等人又强行拦截要挟索要修路费,农某甲、邓某乙等人又通过“百果开会群”微信群召集村民到现场参与拦车。当日姚某某再赶到现场跟农某甲、邓某乙等人理论但无果。农某甲、邓某乙等人安排村民日夜轮流拦住拉木材车辆不放行,并由邓某乙对村民出勤人员进行登记,直至2018年7月3日24时许姚某某在无助的情况下,只能再次向农某甲、邓某乙、某某甲、农某某等村民妥协并支付3万元修路费,才拿回6月30日写的3万元欠条,农某甲、邓某乙、某某甲、农某某等村民亦当场向姚某某出具收据和签订协议书。姚某某给了修路费后,农某甲、邓某乙、某某甲、农某某等村民才让姚某某拉木材的车辆通行。

农某甲、邓某乙、某某甲、邓某甲、农某某等村民收得姚某某赃款后,由邓某甲负责保管和记账,赃款用于屯里修建土地庙、屯里聚餐、发放参与拦车村民的辛苦费、信访差旅开支和屯里其他部分公共开支等。姚某某被敲诈勒索损失人民币6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靖西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