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某某甲赌博案)(第五亮)(公开版)_旬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旬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旬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9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住**镇**村**组,因涉嫌赌博罪,经旬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0日被旬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旬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旬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31日补查重报。

旬邑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在旬邑县太村镇上官庄村其家中,纠集许某甲、薛某某、马某某、马某乙、马某丙、马甲某、第某甲、文某某、马某丁、某某乙、文某甲、马某戊、马某甲、李某甲等人多次以“扎金花”的形式用扑克牌进行赌博,马某甲从中抽水渔利约15000元。在马某甲开设赌场期间,李某甲和某某甲在马某甲家中的赌场提供赌资,专门提供资金给参堵输钱的人,并从中抽水渔利。

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马某丙在旬邑县太村镇上官庄村其家中,纠集许某甲、薛某某、马某某、马某乙、马某丙、马甲某、第某甲、马某丁、某某乙、文某甲、马某戊、马某甲、崔某某等人多次以“扎金花”的形式用扑克牌进行赌博,崔某某在此期间在赌场提供赌资,放账给输钱的人,并从赌场抽水获利4000元左右。崔某某仅给文某某一人累计放账五万元用于赌博,文某某将五万元用于参堵全部输掉。

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被不起诉人某某乙在旬邑县太村镇赤道街道其开设的麻将馆中,纠集薛某某、董晓都、文某某、第某甲、马某丁、某某乙等人多次以“扎金花”的形式用扑克牌进行赌博,某某乙在赌场抽水并在马某甲赌场放账渔利共6000余元,同时某某乙开设的麻将馆非法盈利8000余元。在某某乙开设赌场期间,李某甲和某某甲在赌场提供赌资,放账给输钱的人,从中抽水渔利80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旬邑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某某甲虽有在赌场上放账抽水的行为,但本案现有证据单一,只有言词证据,证人证言之间、证人证言与被不起诉人供述之间不能相互印证,无法确定放账数额、获利数额,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旬邑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旬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旬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