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291977********,瑶族,文盲,农民,户籍地为巴马瑶族自治县**乡**村**队**号,居住地为巴马瑶族自治县**乡**村**屯。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
本案由巴马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某某甲在未办理野生动物猎捕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狩猎工具到巴马瑶族自治县东山乡弄谟村弄伞屯附近山林(禁猎区)非法猎捕野生鸟类,捕获俗称“小黄豆”鸟6只在家中饲养。民警两次在其家中共查获鸟类(活体)18只,其中疑似画眉鸟12只是其在广东务工时购买,俗称“小黄豆”鸟6只是其非法猎捕获得。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12只疑似画眉鸟属鹟科画眉,6只俗称“小黄豆”鸟属鹟科棕翅缘鸦雀,鹟科画眉和鹟科棕翅缘鸦雀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案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上述野生鸟类,并予以放生。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非法狩猎数量小,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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