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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逃汇案)_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二部刑不诉〔2020〕219号

被不起诉单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14********,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新城巴曹工业启动区**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诉讼代表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69********,汉族,大学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家住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镇**大厦**号。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涉嫌逃汇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退回玉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环市公安局于2020年8月2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9年,被不起诉单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外贸生意中产生了大量的美元,该公司的销售经理方某某为了单位利益,通过洪某某(另案处理)兑换外汇,擅自将上述本应及时调回境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877.6万余美元,从其公司的离岸账户转到洪某某指定的离岸账户,兑换成5462.8万余元人民币。

2019年12月17日,被不起诉单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销售经理方某某在浙江省温州市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且表示愿意接受相关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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