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单位**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91632100MA********,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青海省海东工业园区**室,公司成立日期:2016年8月4日,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本案由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袁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追加**科技有限公司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犯罪单位。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间,被不起诉单位**科技有限公司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均以公司流转资金困难为由拖欠14名员工3个月至8个月不等工资共计23.86万元。其中,**科技有限公司拖欠杨某某等6名员工工资共计14.39万元。经查,**科技有限公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李某某、袁某某(李某某舅舅)系上述两家公司的董事长、实际控股人。二公司财物方面资金共享,在拖欠员工工资期间公司名下账户有几万元至几十万元不等大额资金往来交易情况。截止2018年12月5日,公司账户资金余额40余万元。经海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二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后二公司仍不支付拖欠的工资。2019年11月11日止,二公司将拖欠的员工工资全部结清。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科技有限公司有支付能力却长期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本案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移送审查起诉前公司已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全部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可减轻或免除处罚。此外,**科技有限公司系民营企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涉民营企业家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中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认定标准的参考意见》,为保障和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创业法制环境,保障企业复工复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科技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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