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公一刑不诉〔2019〕10号
被不起诉单位**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路**号,法定代表人:梁某某。
诉讼代表人吴某某,男,1966年8月27日出生,联系方式13907563221。
本案由海口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1月19日移送审查起诉。其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具体时间为2019年1月2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月23日补查重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20日至2019年1月3日、2019年2月24日至3月1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G15沈海高速公路海口段(疏港货运快速干道)项目(以下简称G15项目)是国家高速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G15项目处于城市建成区范围,临时用地紧缺,为确保2018年底建成投入使用,**公司在未办理相关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于2016年12月9日与海南**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并将该项目选址在原疏港公路东侧文峰石场以北,拟新建快速干道K10-600的位置,租赁期限为两年。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经**公司(同案不起诉)的任命,为**公司海口疏港货运快速干道工程PPP项目总承包部二工区项目部经理,全面负责该项目的工作。根据施工需要,经过黄某某的授权、同意下,二工区工程部负责人李某某(同案不起诉)在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石山镇文峰村成立的海口疏港运快速干道工程PPP项目总承包部二工区建设办公区、生活区、实验室、小箱梁预制场、混泥土搅拌站、钢筋加工车间等临时设施,最终导致非法占用林地95.48亩,其中80.00亩林地被水泥硬化,造成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由于建设该临时设施的初衷是为更好的服务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落地,该公司也承诺在G15项目建成后将会按照有关生态修复要求对租用地块进行全面恢复、补办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陈政
2019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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