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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泗检二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单位:**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254675****,法定代表人林某某,注册地址:苍南县**镇**路**号。

诉讼代表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71975********,住浙江省苍南县**镇**路**号,手机号码1390666****。

值班律师唐睿冉,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集团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单位的诉讼代表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下半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董某某为了抵扣进项,通过李某某(已起诉)以6%的开票费接受了泗阳**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6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39050元,税款合计78323.49元。案发后,被不起诉单位**集团有限公司积极补缴涉案税款,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集团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退赃、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集团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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