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增检诉刑不诉〔2020〕Z155号
被不起诉单位**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区**路**号**层,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诉讼代表人王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吴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追加**集团有限公司为犯罪嫌疑单位,已告知犯罪嫌疑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表人,依法告知诉讼代表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与义务,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并办理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手续。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北三环高速公路二期工程是由广州**集团投资建设的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其中广州增城沙庄至花都北行公路二期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增城北三环项目”)是国家高速公路网珠江三角洲环线(G94)中最后未开通的一段,被列入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库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2017年3月,被不起诉单位**集团有限公司中标增城北三环项目后,临时聘用邱某某为项目负责人,聘用吴某某为项目用地协调人。邱某某、吴某某在未核实用地性质、未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向村民租用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西瓜岭村“大甫”(土名)地块,并在该地块上建设了大型搅拌站、工人宿舍及项目部办公室等建筑物。经国土部门测绘及鉴定,上述建筑物以水泥硬底化方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共计47.86亩。
2017年10月27日,广州市增城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对**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此时,**集团有限公司、邱某某、吴某某为了保证增城北三环项目能如期在2017年12月完工通车,遂开始对搅拌站以外的硬底化建设进行拆除整改。2017年12月12日,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对本案立案调查。2018年1月,增城北三环项目竣工并通车后,**集团有限公司立即拆除搅拌站,并大规模拆除地块上的所有硬底化建设,开展地块的复垦复绿工作。2019年8月8日,涉案地块中搅拌站、工人宿舍用地(其中含基本农田42.86亩)的土壤环境质量经鉴定后验收合格;2020年4月7日,涉案地块中项目部用地(其中含基本农田5.19亩)的土壤环境质量经鉴定后验收合格。
2019年3月,吴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后自行到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食药环侦大队投案自首。2019年5月,邱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后自行到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食药环侦大队投案自首。2020年4月28日,**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其公司副总裁王某某担任本案的诉讼代表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考虑到被不起诉单位**集团有限公司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且已缴纳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罚金,案发后积极整改复绿使涉案地块恢复耕种条件,本院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集团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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