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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某甲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不起诉)_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诉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单位广西钟山县**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钟山县城北路北侧,法人代表赵某某

本案由钟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广西钟山县**石材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13日,广西钟山县**镇**村**、老虎冲、大锡坪村、**村**共有山场“水源冲”后,于2017年12月将本公司租下的山场转让给广西贺州**矿业有限公司开矿,后广西贺州**矿业有限公司成立钟山县**镇**村****砂岩矿。

2017年12月23日,广西贺州**矿业有限公司**矿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徐某某)签订《矿山开采合作协议》合作开发此矿山;合同约定由广西*乙矿业有限公司以取得的矿山开采证范围内的矿山资源为合作基础,并负责办理矿业开采所需的一切证件及开工手续,2017年11月,广西贺州**矿业有限公司办理了27274平方米的林地使用手续;广西*甲矿业有限公司负责开矿的开采投入和运营。

广西*甲矿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 10月组织机械进场施工至2017年12月底停工,开采范围超出审核同意使用范围,造成林地被毁坏。经梧州市**设计有限公司鉴定:被非法占用的林地面积为0.5933公顷,即8.9亩(均为一般商品林)。

本院认为,广西钟山县**石材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广西钟山县**石材有限公司不起诉。

     

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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