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检诉刑不诉〔2020〕Z2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尼,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住普宁市燎原街道泥沟村赐和区**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1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8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生、高铭,系广东南山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尼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2月27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普宁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开庭审理,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发函,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本院撤回起诉。
普宁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2月6日16时某某,被害人张某丙在燎原街道泥沟村二联学校前的家门口,要求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尼的儿子同案人张某丁建(另案处理)弄点水将门口祭拜祖先燃烧纸钱未熄灭的纸灰浇灭,避免纸灰到处乱飞到其家中,张某丁建便开口骂张某丙没有公祖,在场的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尼也称就是要故意让纸灰到处乱飞,张某丙的母亲张某戊听后便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尼发生口角,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尼用手将张某戊推倒在地,接着张某丁建持扁担殴打后来到场的被害人张某己(张某丙的姐姐),后张某甲尼的妻子余某某、儿子张某丁祥、张某丁慰、张某丁宇、侄子张某庚(均另案处理)等人殴打被害人张某丙及张某丙的父亲张某辛衡、母亲张某戊及无故殴打走亲戚的张某丙的亲属张某壬、张某己。经普宁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戊、张某辛衡、张某己、张某壬所伤构成轻微伤,张某丙所伤未达到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普宁市公安局认定张某甲尼涉嫌寻衅滋事罪的证据仍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张某甲尼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