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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柘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九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3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渝中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柘某某酒后驾驶渝AX****小型轿车从重庆市九龙坡区恒大绿洲小区出发回渝中区,当行驶至杨家坪西郊支路时被查获,民警对其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88mg/100ml。随后,民警将柘某某带到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2mg/100ml。被不起诉人柘某某到案后对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血样提取记录、酒精呼气测试笔录及结果单、查询记录、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乙醇检验报告;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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