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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查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翔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查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31982********,彝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云南省云县人,住云县**镇**村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75867****。

本案由云南省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查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不起诉人查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26日至4月26日)。现已审查终结,报告如下: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3日21时20分,被不起诉人查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为SUQ020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临翔区**路**路段时,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区分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其血液酒精浓度为120.3mg/100ml。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33.8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查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查某某患有急性精神病障碍---伴有急性应激源疾病,其在实施危险驾驶行为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但目前处于发病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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