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查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1196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武汉市**高级**,住武汉市洪山区**路**号**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洪山区**路**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查某某于2020年9月2日22时42分,酒后驾驶一辆鄂A****3号白色宝马牌小型汽车,沿武汉市洪山区石牌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石牌岭路**干休所门前时,被洪山区交通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查查某某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30.69mg/l00ml,超过醉酒驾驶标准(80mg/l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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