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查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7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乡**村**号,因犯危险驾驶罪,经贵安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被贵安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安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晚,被不起诉人查某某饮酒后驾驶赣G1****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贵阳市花溪区阳光花园小区出发往贵安新区大学城七号工地行驶。21时34分,行径思雅路10米处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查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7.9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未发生事故、乙醇含量不高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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